为上诉人秦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,原审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(重伤二级),二审中,辩护人提出上诉人“主观上不认为推搡行为会产生伤害,因而这一行为属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,一审判决定性错误,量刑过重,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(2018)0104刑初428号判决书,改判上诉人过失致人重伤罪并从轻处罚”的意见被采纳,二审法院了撤销原判,改判上诉人秦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,刑期调整为一年。
案号(2018)宁01刑终275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