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力国律师亲办案例
毛某某等人盗窃案经辩护被依法从轻处罚
来源:马力国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1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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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任毛某某盗窃案第一审辩护人,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涉(2015)银刑初字第75号案金额为25万余元,量刑建议八到十年,开庭审理期间,辩护人提出据以认定被盗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不服和证据要求,不具有证据能力,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被法庭采纳,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为12万余元,并采纳辩护人量刑意见,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。

案号:(2017)宁0104刑初766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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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建材大厦8楼、11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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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马力国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401*********6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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