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以来组织多人从缅甸走私毒品运输到银川,指使他人走私、运输毒品海洛因2641克,甲基苯丙胺4.5克。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,应当以走私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建议判处死刑。案件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,判处李某某死刑。
马力国律师接受委托在二审中为李某某辩护。辩护人认为,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某系主犯,仅依靠言词、辨认、指认等间接证据认定,对李某某处以死刑并立即执行可能会造成判决不公,导致被错杀、冤杀的结果,另外本案不能排除李某某受他人指使而雇佣他人走私、运输毒品的合理怀疑。宁夏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马力国律师的辩护意见,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,改判李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。
该案走私、运输毒品数量较大、涉案人员众多,案情复杂,经二审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,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执行。该案体现了我国“少杀”、“慎杀”的刑事政策,成为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。